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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缴梅州社保代理公司,梅州代买职工社保,劳务派遣

  • 发布日期:2022-07-13 01:1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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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缴梅州社保代理公司,梅州代买职工社保,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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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某于20193月入职某演艺公司担任主播职务,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2月,演艺公司告知种某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决定不再与其续签,种某未提出异议。20213月,演艺公司与种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不久,种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委员会,称已诊断怀运,怀运时间为在职期间,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辩称之前并不知道种某怀运的情况,对此公司予以拒绝。

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运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运事实告知用人公司,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发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发终止劳动合同陪偿金。

但根据发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说明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公司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运事实。

综上,对于用人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运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发终止劳动合同陪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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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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