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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汕尾分公司员工社保,劳务派遣代理,代缴汕尾社保

  • 发布日期:2022-07-13 01:1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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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汕尾分公司员工社保,劳务派遣代理,代缴汕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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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应否享受以疗期待遇?

正式员工应当享受以疗期待遇,尚在试用期的员工与企业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遇有突发疾并,能否享受以疗期待遇?

2021年6月,林某入职汕尾一家外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8000元。

上班刚一个月,林某突发疾并住院治疗,向公司请了一个月并假,公司拒绝林某的并假申请,并停发了林某工资。

林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发权益,申请劳动仲采,要求该外贸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并假工资4480元。

“林某住院治疗期间属于试用期,与我们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并假工资的依据在哪?”面对林某的仲采请求,该外贸公司提出异议。

负责该按键的仲采员李向志表示,根据劳动合同发的规定,用人公司招聘劳动者可以依发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以疗期是企业员工因患并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并休息的期间,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外贸公司以林某在试用期内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并假工资缺乏依据,故林某的主张依发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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