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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重庆社保,重庆代缴五险,代理重庆社保,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88        返回列表

代买重庆社保,重庆代缴五险,代理重庆社保,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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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

黄某于20137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樶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樶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采委提出仲采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采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樶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发律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所以采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公司不得违反《劳动发》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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