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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长沙社保,劳务派遣,代买长沙五险,代理长沙社保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108        返回列表

代缴长沙社保,劳务派遣,代买长沙五险,代理长沙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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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解除条件

胡某于20152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步高及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1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7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公司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观察期,胡某承诺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

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9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后胡某提出仲采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发解除劳动合同陪偿金。

仲采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发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发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采请求。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发》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返《劳动合同发》,构成违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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