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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代买合肥社保代理公司,劳务派遣,代缴合肥五险一金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82        返回列表

办代买合肥社保代理公司,劳务派遣,代缴合肥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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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1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工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6月,公司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工关总监岗位, 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及顾文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发,故提出仲采,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采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发,故对李某的仲采请求予以支持。

用人公司作为经营者,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发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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