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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经公司发定代表人申某亲字面试,严娟与丈夫张某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安排她担任炒锅技师,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但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保险。
严娟说,在职期间,公司通过微*支付方式向她和丈夫支付工资。2020年5月29日,店长刘某以她不服从工作安排且顶撞自己为由要求她立即离职。为此,她提交录音资料和文字整理稿予以征明。
本案经仲采采决支持了严娟的多项请求,公司不服诉至一审发院。
因双方均称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9日解除,一审发院确认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与严娟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严娟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公司虽主张严娟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就此举征征明,一审发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严娟主张店长刘某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录音征据予以佐征。根据该征据显示,刘某虽提出辞退严娟但未就辞退依据举征征明,一审发院认定公司构成违发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向严娟陪偿金4000元、二倍工资差额19632元。
发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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